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:
1. 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;
2.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、排除劳动者权利的;
3. 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。
因此,选项A(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、排除劳动者权利的)、选项B(以欺诈的手段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)、选项C(劳动合同条款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)是无效的劳动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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