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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对解除合同的规定

民法典对解除合同的规定

民法典对解除合同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:

1. 约定解除 :

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。

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,当这些事由发生时,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。

2. 法定解除 :

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,一方可以解除合同。

在履行期限届满前,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,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。

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,且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,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。

当事人一方的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,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。

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3. 解除通知 :

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时,应通知对方。

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。

4. 解除的效力 :

合同解除后,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。

已经履行的部分,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,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。

5.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:

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,期限届满未行使的,解除权消灭。

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,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,或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,解除权消灭。

以上是民法典对解除合同的基本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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